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状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状况既包含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己是什么原因。前者可能是因为经营上是什么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会由于市场条件、国际角逐、技术改革等导致工作条件的改变而致使用劳动者数目降低;后者则是因为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智能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可以胜任,或者是由于身体缘由不可以胜任。本条对因客观状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公告”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探寻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依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薪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质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假如劳动者因为身体健康缘由不可以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职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职位工作。假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没办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可以,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不可以胜任工作”,是指不可以按需要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职位职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能故意提升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没办法完成。劳动者没拥有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可以完成某一职位的工作任务,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升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可以胜任的工作职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些帮助劳动者适应职位的义务。假如用人单位尽了这类义务,劳动者仍然不可以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拥有在该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公告的首要条件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可以随便调动劳动者工作职位或提升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客观状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约没办法履行的其他状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可以履行或非必要履行的状况。发生上述状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继续履行,需要依据变化后的客观状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建议,假如劳动者不认可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也没存续的必要,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